本報訊(記者翟開礦)日前,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司法廳印發了最新的《河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河北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河北省公證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等規定,對河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做了進一步規范。新版公證服務收費標準,降低了涉及民生領域的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和委托、聲明、保證等類公證事項收費。
財產繼承20萬以下,收費比例不超1.2%
相關規定明確了政府定價公證服務收費范圍,將企業和群眾最關注的基本類和非競爭類公證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范圍。對公證機構辦理的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財產合同(協議)等11項公證事項和事務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河北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明確,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按受益額分段累計收取。20萬元及以下的,按不超過1.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按不超過1%收??;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按不超過0.8%收??;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的,按不超過0.5%收??;100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民生領域公證事項收費降低
據了解,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有利于公證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根據所需人數、時間和服務的疑難、復雜及風險程度等確定。
公證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按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公證服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般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公證服務;計時收費一般適用于現場監督類公證和保全證據類公證。
同時,合理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大幅降低按標的額比例收費的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收費;降低財產合同(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事項收費;降低涉及民生領域的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和委托、聲明、保證等類公證事項收費。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類中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以及涉及身份關系等一些基本公證服務事項,保持原收費標準不變。
部分情況公證費用可以減免
新規定取消了部分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在公證機構以外送達公證文書、為當事人打印校對文書材料等公證收費項目,公證機構不再收取費用。
同時,進一步規范優惠減免政策。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服務費: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辦理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或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和事務,公證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酌情減免部分費用;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
公證機構收費有了目錄清單
此外,新規定要求,建立公證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